一二八事变达成的协议:中国正规军不得驻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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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由于日军偷袭浏河登陆,中国军队被迫退守第二道防线。3月3日,日军司令官根据其参谋总长的电示,发表停战声明。同日,国联决议中日双方下令停战。24日,在英领署举行正式停战会议。 中国代表为外交部次长郭泰祺、军事代表戴戟、黄强等七人,日本代表为驻中国公使重光葵、军事代表植田、田代等九人.英、美、法等公使和武官也列席了会议。谈判中双方争论之点颇多,而在日军撤退时间、地点问题上尤为激烈。27日,兰普森对各款提出折衷方案五条。28日至30日双方连续讨论无结果,会议陷于停顿。中国遂将上述问题提交国联特别委员会解决。4月19日,国联特委会通过决议草案十四条,但日方对于其中第十一条联合委员会职权之规定,陆军认为干犯了统帅权,表示坚决反对。经兰普森的调解,提出折衷方案,日本代表才以在投票时弃权,表示默认。于是30日在国联大会上,将兰普森修改的决议草案通过。 由此,中日停战协定得以在5月5日予上海签订。 淞沪停战协定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昆山、苏州一线。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区,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代为委员。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协定”之二、三、四条均有“附件”。“附件一”规定中国军队驻扎之具体地点;“附件二”规定日本军队驻扎和可以使用之地区;附件三”规定共同委员会之组成。 中国代表在宣读《协定》条文时,发出两次声明,但并未作为附件而附属于《协定》文件之内。中国的声明,一是关于《协定》第二条的声明,说中国方面在停战会议讨论此条时,曾声明:“双方了解,本协定内,对于中国军队在其领土内之调动,并不含有任何永久之限制”。并说:“当时双方同意,此项声明于该项会议时业经接受。”而是关于《协定》第三条的声明,说:“双方了解,按照第三条,日军暂驻区域内之市行政权,包括警察权在内,仍由中国当局行使之。日军之暂用该项地点,于上海市政府之工作,不得有任何妨害。”此外,中国政府同日在南京发表了一个有关《协定》的书面声明,宣布将设置特别警察队,以维持临近上海租界的撤兵区域内的治安与秩序。 日军的撤退分为四批实施。第一批自5月6日起,日军主力部队向连接狮子林—杨行—大场—真如之线以东地区撤退。第二批至5月9日中午止,撤出嘉定、南翔、浏河等地。第三批,至5月10日中午,撤出罗店。第四批,从狮子林—杨行—大场—真如之线全部撤退。5月12日中国首都保安队接管闸北,19日接管江湾,23日接管真如,24日京沪铁路恢复全线通车,同日接管吴淞炮台。5月31日,日军除海军陆战队及宪兵共2500人以外,全部撤离上海。中国调北平保安队1000人由瑞士教练统带赴上海维持治安,另派国军第二军精锐步兵2营驻淞沪警备司令部所在地龙华。至6月17日,淞沪铁路以东、沙泾港以西、公共租界以北,虹口方面越界筑路周围地域的日军海军陆战队,全部撤入越界筑路地域以内。至此,除《停战协定》所允许日军暂驻的丁区(闸北日本坟山)内的警察权尚未恢复外,所有日军退出地区,完全恢复上海市政府的行政区与警察权。至7月17日,日军最后撤离丁区,由中国方面派保安队予以接收。至此,日军全部撤出公共租界和虹口越界筑路以外之地区,全面恢复“一二八事变”前之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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