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规定丈夫死后没葬改嫁是犯法 董仲舒又是怎么处理这场改嫁案的
今天趣历史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西汉改嫁案的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汉武帝时期,有女子某甲的丈夫驾船出海,遇风暴溺水而亡,尸首漂失无法归葬。四个月后,..
今天趣历史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西汉改嫁案的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汉武帝时期,有女子某甲的丈夫驾船出海,遇风暴溺水而亡,尸首漂失无法归葬。四个月后,女子甲的母亲将她改嫁他人。有人到官府状告此事,一些官吏认为,甲的丈夫死后未葬,而甲却私为人妻,按律当处以弃市(死刑)。名儒董仲舒断语道:“依照《春秋》经义,寡妇无子即可改嫁。妇人甲是被她的家长(尊者)做主改嫁的,无淫行之心,不能算私为人妻,因此没有犯罪,不应受到惩处。”
依汉代法律,丈夫死后还没有归葬,妻子就私自改嫁他人的属于犯罪行为,而非民事行为。笔者之所以将其作为民事案件,是因为当时的审案官员董仲舒最终是将此案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
此案审断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妇人甲的罪过和犯罪事实,即妇人甲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不葬丈夫和私为人妻的情形。如果主客观要件都具备了,那么妇人甲也就构成了犯罪,而且是死刑重犯。
丧葬礼仪古已有之,其成文的规定最早见于《礼仪●丧服》,其中规定: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守丧期限为三年(实际上是二十七个月)。此后,成书于西汉初期的《礼记》,又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出现了礼、法统一的趋向,丧葬礼仪逐渐上升为国家制度。
汉文帝时,将守丧期限缩短为三十六天,并一直延续到汉武帝时代。关于婚姻礼仪,按照《礼记●昏义》的要求,须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引领之下,通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程序,男女双方才能确立合乎礼、法的婚姻关系,也才能得到官方和公众的认可;否则,便是私为婚姻,民间称之为“私奔”。
西汉武帝时期,皇帝刘彻听从大儒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不但使儒家思想成为封建国家的统治思想和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且使儒家经典直接成为官员断案的依据,也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春秋决狱”,或称“经义决狱”。
董仲舒对寡妇改嫁案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汉代司法实践中的礼、法结合。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他对“夫死未葬”作了限制性解释,即仅限于夫死之后故意不葬的情形。
此案中,妇人甲的丈夫在意外事件中葬身大海,导致尸体无法找到,故妇人甲不是有意不葬,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丧葬。其次,他明确了“私为人妻”的儒礼标准,认为合于儒家之礼的婚嫁,不构成“私为人妻”。此案中,妇人甲是在服丧期满后由母亲做主改嫁的,符合儒家“亲亲尊尊、三从四德”的孝道主张以及儒家丧制,故不属于“私为人妻”。
再次,他贯彻了汉代司法“原心定罪”的原则。原心定罪的含义是:如果犯罪者在主观上无恶念,虽重罪亦可从轻论处;否则,虽轻犯亦当严惩。此案中,妇人甲的改嫁实为生活所迫,本身并无淫行之心,故不宜以犯罪论处。
最后,董仲舒根据《春秋》中“丈夫死后,寡妇无子即可改嫁”的经义,进一步补强了其最后判决的理由。综上所述,董仲舒通过对汉代法律的科学解释,通过对汉代司法原则的坚定适用,通过对《春秋》经义的准确引用,否定了庸吏的生搬硬套和照本宣科,最终做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不愧为一代名吏和大儒。
此案若在当代,不仅不会构成刑事犯罪,恐怕连民事争议都不会发生。因为在现代,丧葬礼仪仅仅作为民间习俗而存在,其规范充其量属于道德范畴,国家对死者亲属的守丧事宜不再以礼、法强制。而在婚姻问题上,寡妇改嫁和婚姻自主已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谓“私为人妻”已成历史遗迹。
在寡妇改嫁问题上,如果不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等,民事纠纷便无由发生。如今,人们在婚丧事宜上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和自由,我们不能不说这是—种进步;但由此而带来的人们责任与义务观念的淡薄,以及道德意识的缺失,也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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