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子的相扑很黄很暴力:开放程度不输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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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读宋人笔记,读到两则宋朝女子状告丈夫(未婚夫)的故事,觉得很有意思,且录下来。第一个故事原载于宋人笔记《青琐高议》,明代的冯梦龙整理宋元话本小说时,将它改编成《宿香亭张浩遇莺莺》,收入《警世通言》。
故事说的是,宋时洛阳有一才子,姓张名浩,与邻家女子李莺莺在宿香亭订下婚约,并互赠信物。但张家尊长后来却给张浩订了另一门亲事,女方为“累世仕宦、家业富盛”的孙家之女。张浩“不敢抗拒,又不敢明言李氏之事,遂通媒妁,与孙氏议姻”。但他却又不能忘旧情,托人告诉莺莺:“浩非负心,实被季父所逼,复与孙氏结亲,负心违愿,痛彻心髓!”莺莺说:“我知其叔父所为,我必能自成其事。”李莺莺怎么“自成其事”呢?她以一纸状书,将张浩告上法庭,说她与张浩私许终身,“言约已定,誓不变更。今张浩忽背前约,使妾呼天叩地,无所告投!切闻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请法官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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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诉讼的府尹于是传唤张浩到庭,问他:“你与李氏既已约婚,安可再娶孙氏?”张浩说:“与孙氏的婚事为叔父所逼,实非本心。”府尹又问莺莺:“尔意如何?”莺莺说:“张浩才名,实为佳婿。使妾得之,当克勤妇道。”府尹说:“天生才子佳人,不当使之孤零。我今曲与汝等成之。”于是判张浩与李莺莺履行原来的婚约:“花下相逢,已有终身之约;中道而止,欲乖偕老之心。在人情深有所伤,论律文亦有所禁。宜从先约,可绝后婚。”
张李“二人再拜谢府尹,归而成亲。夫妇恩爱,偕老百年”。这个故事中的李莺莺,可谓是一个敢于追求自由恋爱与自主婚姻的巾帼豪杰。
第二个故事记载于南宋洪迈笔记小说《夷坚丙志》卷第十四。话说唐州比阳县有一富商,叫做王八郎.(这名字起得,哈)。这一年,王八郎至江淮经商,“与一倡绸缪”,就是说,跟一个风尘女子好上了。因为有了外遇,王八郎每归家,“必憎恶其妻,欲逐之”。对老婆左看不顺眼,右看不顺眼,想找个借口休掉她。但王八郎的老婆,是个有智慧的人,她先稳住负心的王八郎,说:“与尔为妇二十余岁,女嫁有孙矣,今逐我,安归?”我们结婚都二十多年了,外孙女都会打酱油了,你要休掉我,我能到哪里栖身?
王八郞“又出行,遂携倡来,寓近巷客馆”。这边厢,他的结发妻子“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屋内空空如窭人。”王八郞“复归,见之,愈怒”,说:“吾与汝不可复合,今日当决之。”妻子这次不再低声下气,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既然如此,那么咱们法庭上见吧。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批离,而中分其赀产。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闹离婚,法官准离,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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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八郞“欲取幼女”,要争对幼女的抚养权。妻子说:“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觉得有道理,将小女儿的抚养权判给妻子。妻子“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买瓶罂之属,列门首,若贩鬻者。”即在家做点小生意。前夫王八郞一日经过其门,问她:“此物获利几何?胡不改图?”这小生意有什么利润,不如改做其他生意。前妻叱逐之,曰:“既已决绝,便如路人,安得预我家事?”
自是夫妻(应该是说前夫前妻)不复相闻,后来幼女长大,嫁给方城田氏,此时,王八郞前妻“所蓄积已盈十万缗”,都给了女儿当嫁妆。这个故事中的王八郞前妻,也很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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