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便有典妻行为:租赁和典当妻子并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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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典妻并非是罕见的事情。清代,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就流行典妻这种风俗。其间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有把妻子典与他人,取得约定的一笔款项,期满后还要拿出钱财来赎回的,有的期限长达五年、十年。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儿女,以至于后来难以分辨哪是她原来的本夫了。也有如柔石所写的,短期出典,为人生育,到期领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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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清代甘肃也有租妻之俗,有记载说清代雍、乾时期,就流行这种风俗了。其中有长期典租的,也有临时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贫无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后代,于是向人租妻,租妻时立契约,写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儿子为期。到期后,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

  20世纪30年代,作家柔石曾写过一篇题为《为奴隶的母亲》的小说,其中情节已为人们所熟知了,秀才、地主妻子不能生育,租来穷苦人家的妻子“春宝娘”作为临时妻子,租期到为秀才生了儿子为止。作者以凄婉的笔调,从“春宝娘”的角度,写尽了人间的悲伤。 

  历史上,典妻并非是罕见的事情。清代,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就流行典妻这种风俗。其间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有把妻子典与他人,取得约定的一笔款项,期满后还要拿出钱财来赎回的,有的期限长达五年、十年。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儿女,以至于后来难以分辨哪是她原来的本夫了。也有如柔石所写的,短期出典,为人生育,到期领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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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清代甘肃也有租妻之俗,有记载说清代雍、乾时期,就流行这种风俗了。其中有长期典租的,也有临时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贫无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后代,于是向人租妻,租妻时立契约,写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儿子为期。到期后,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 

  (清)赵翼:《簷曝杂记》卷4,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6—77页。短期典租的,则多半是临时性的,如外来的生意人、旅游、过路者,出资以后,就可以与租来的妻子同居了。在约定的期限内,多半是居住于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一旦到了约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会同意再与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间与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会同意继续同居;如愿出资续租则又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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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与江苏等地的“赶店”之俗颇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赶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妇女招待过往客商的办法,而甘肃等地的典妻则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并订有契约。

  甘肃等地还有一种兄弟合娶的“共妻”现象。当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为常见现象,与少数民族中的“转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没有其他禁忌。 

  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还可以吞房灭伦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种情况是,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兄弟们平等,都是这一女子的丈夫,轮流与女子共宿,如果白天与其共宿,则把一条裙子挂在门口,其他兄弟就知道回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为长兄的后代,以后所生,依次归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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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陕等地,还有一种“招夫养夫”风俗。多数情况下,由于女子的丈夫出现伤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与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负责养家,包括赡养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与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则有两种不同情况,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属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归女子生父的。

  至于有些地方,一女先后嫁于多家,然后逃跑回家的,当时就称为“放鸽”,实际上是一种以婚骗财的伎俩,与婚姻习俗本身已经没有多少关系了。放鸽子,上海称为“放鹁鸽”,也有放成黄鹤,一去不返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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