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如何处置那些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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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有着悠久的商业经济,历来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打击坑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在清朝时期,坑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被发现后,轻则会受到杖刑,重则脑袋都保不住。

  清朝时期,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隶属于都察院的五城兵马司。五城兵马司不是一个衙门,而是5个衙门的合称,属于正六品机构,负责整个京城(紫禁城以外)的治安、消防、城市管理、缉拿囚犯等事宜。管理市场,也是五城兵马司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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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5年,清朝出台了一项制度:“京城一切无帖铺户,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这是说,如果有人在经营中欺行霸市,垄断经营,将会被拘留2个月,杖责100。

  总体而言,清朝对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人,打击是很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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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顺治年间,发生了这样一件案例:

  在北京城的西边,有一个叫刘长龄的煤炭商人,绰号“黑五爷”。他纠集一帮地痞、无赖,在门头沟一带强行低价收购煤炭,然后高价售出,谋取暴利。

  按照正常的情况,刘长龄这些行为是官府严厉打击的对象,可是,刘长龄花钱收买了当地的官员,营造了一柄保护伞,因此不但没有受到打击,反而与兵科给事中李运长等官员们称兄道弟,来往频繁。

  当然,纸是包不住火的。1652年,都察院左都御史洪承畴将刘长龄这些行为奏报到朝廷,揭穿了这件案子。顺治皇帝下令郑亲王济尔哈朗督办这件案子——这说明,本案的规格很高。在济尔哈朗的督办下,案子很快就水落石出。最后,刘长龄、李运长两人被斩首,其余受到牵连的官员革职的革职,充军的充军。

  如果商家用缺斤短两、制假售假等手段来侵害消费者权益,该怎么办呢?

  对于缺斤短两的商家,最低处罚是将斛、斗、秤、尺没收或当场销毁。最高处罚则是杖六十。

  在嘉庆年间,北京前门廊坊二条有一家油盐铺子。油盐铺子的老板准备了两把秤,一把正常,用于应付检查的市场管理人员;一把做过手脚,缺斤短两,用于售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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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油盐铺子老板正在用做过手脚的秤给消费者称盐时,兵马司的官员闯进来,将他当场拿货。然后,做过手脚的秤被当场销毁,老板受到杖六十的处罚,店铺也被关了3个月——正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对于制假售假的商家,官府的打击明显升格,商家搞不好是要掉脑袋的——乾隆年间,朝廷出台了一项规定:“凡售以质变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残者,施以重刑,不以宽饶。”这是说,商家售卖变质肉类,致人伤亡,将会从重处罚,绝不宽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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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年间,在北京猪市东口有一家王氏猪肉铺子。有一年夏天,猪肉铺子的老板从乡下买了一头病死的猪,将它销售到市场上。买家吃了病死猪肉后,产生食物中毒,上吐下泻,有的还不省人事。兵马司得报后,呈报到顺天府,将猪肉铺子的老板捉拿归案。案子审讯清楚后,这名王老板被处以“斩立决”,为一头病死猪肉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1751年,适逢乾隆皇帝的母亲孝圣宪太后六十大寿。孝圣宪太后生活简朴,唯一的爱好就是吃羊蝎子。本来,送到皇宫做羊蝎子的食材,一定是选自上等的蒙古活羊。可是这次孝圣宪太后六十大寿上的羊蝎子,来自北京郊区,几经贩卖后才送到皇宫,由活羊变成了死羊,孝圣宪太后一吃就发现了问题。

  皇宫里御膳房出了“食品安全事故”,那还了得?于是一级一级追责下去,不知道多少人掉了乌纱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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