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的分监候和立决到底是什么样的 罪行适用于什么罪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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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监候和立决到底是什么样的,这是很多读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按《大清律》,死刑分为四种,即绞监候、绞立决、斩监侯、斩立决。此外,凌迟虽也是死刑,但不列入正刑,主要针对个别罪大恶极之人。上面列入正刑的四类死刑,其判定标准和执行结果往往又很大的出入,下面具体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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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绞监候

  向太庙、宫殿投掷砖石、射箭者,判此罪。太庙是皇家的祠堂,这里所说的宫殿指的是皇宫,向一般民宅里投掷砖石判笞刑,向皇宫投掷砖石,竟判死刑的绞监候,可见一般民人与皇家等级差距之巨大,对侵犯皇家者严惩,体现了其法律上的特权。

  越皇城者,判绞监候。皇城比紫禁城范围大,前有大清门、天安门,北至北安门,西至西安门,是紫禁城外围之城,。如果不走皇城之门,而翻越皇城城墙而入,被视为是图谋不轨的行为,因而判处该刑。

  妻子背着丈夫逃走改嫁者,男子强夺良家妻女所占为妻妾者,判绞监候。此外,还有奴婢骂家长,只要是骂就是死刑。奴婢殴良人至残疾者也如此判,奴婢在社会中的身份都很低下,把一般人打成重伤,就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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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殴妻之父母至笃疾者,及女婿巴岳父岳母打成重伤;继母把子女殴打或故意杀死,而且丈夫是没有儿子的,也是判处绞监候。但一般父母把子女殴杀死了,是不判的,大多是徒一年,最重的是流刑,所以对继母判绞监候时属加重判处的。

  判绞监候最多,也是所发生命案最多的,是“斗殴杀人者”,这五个字包含的内容非常多,什么罪行叫斗殴杀人,法律上有专门的含义。斗殴杀人一般判决的判词是这样的:“某某某,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斗殴杀人又称为“斗杀”或“殴杀”,有专门的案情限定。

  斩监候

  斩监侯的罪行条文如下:

  白昼抢夺,又伤人而且是为首者;

  谋杀人造意者,斗殴而故杀人者,皆判斩监侯,这比上面所讲的“斗杀”要重判了;

  奴婢殴良人死者,比一般良人殴杀的判绞监候要重加一等;

  卑幼殴尊长至死及故杀者,殴妻之父母至死及故杀者,都如此判;

  强夺良家妻女而致使其自尽者,也判斩监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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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绞立决

  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谋叛属于罪大恶极的十恶不赦之列,知道某人有这种罪行,而放其逃脱或隐藏起来,虽不是谋叛的参与者,也要判绞立决的死刑。

  妻妾殴夫及妾殴正妻至笃疾者。就是说妻子把丈夫给打了,妾把正妻打了,如果打成重伤,也要判绞立决,这是维护夫妻、妻妾之间的尊卑名分。

  卑幼殴本宗尊长者,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判绞立决。

  殴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斗殴中虽不是故意杀死的,但是造成两三个人死亡的,要重判为绞立决。

  斩立决

  谋反、大逆案中,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并伯叔父、兄弟之子,年十六以上者,属于亲属连坐判斩立决,将“年十六以上者”作为年龄限制,十六岁以下者不判。

  奴婢殴家长者,虽未伤死人命,也可重判为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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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昼抢夺杀人者,谋财害命者,殴授业师者,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都属于人命案中的较严重罪行,因为重判为斩立决。

  谋杀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这里所说的“已行”,是指已经有谋杀行为而没有造成死人之罪行,判斩立决。如果是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只要是殴打,就如此判。

  最后再来讲一讲凌迟

  凌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是最残酷的死刑,不列入正刑。谋反及大逆者,处以此刑。谋反和大逆都在十恶之列。《大清律例·十恶》所列举的是谋毁皇家的宗庙、陵寝、宫阙等行为。伤害皇室及皇室人员也当然判此等最残酷的死刑。

  此外,谋杀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妻妾杀夫,妾杀正妻,弟妹杀兄姊等,皆判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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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的法律是对三纲五常伦理的维护,反映出社会成员之间的等级差距。不过死刑中的绞监候和斩监侯,有时往往会得到宽大,侯而不绞、候而不斩也是常态,这也体现了皇帝天恩浩荡,爱护黎民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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