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宰白鸭?清代司法制度的漏洞和弊端!
何为“宰白鸭”?清代司法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今天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在封建社会之中,王朝的制度如何是很关键的问题,虽说当时属于是帝制家..
何为“宰白鸭”?清代司法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今天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在封建社会之中,王朝的制度如何是很关键的问题,虽说当时属于是帝制家天下的模式,皇帝个人的能力是个关键,但皇帝再圣明或者再不堪,终究是人而不是神,所以这时候制度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好的制度往往会使皇帝治国事半功倍,反之,不好的制度往往会酿成亡国之灾。
诸如明朝独特的监、阁共理国政的制度,使皇帝可以放心的偷懒,因此明朝自中后期以后,皇帝多怠政,偏偏还没有大权旁落。反面教材则是唐玄宗李隆基在位时期,为了方便开疆拓土,改变开国以来的“内重外轻”的制度,给予边疆节度使地方的军政大权,又形成关中一带重地兵力不如边疆的“内轻外重”情况,酿成了安史之乱,使唐朝由盛转衰一蹶不起。
可以说制度的好坏是一个王朝存在多久的关键,那么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宰白鸭”的现象,来说说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弊端。
何为宰白鸭呢?
在清人笔记中,关于“宰白鸭”是这般记载的:福建漳、泉二府,顶凶之案极多。富户杀人,出多金给贫者,代之抵死。虽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谓“宰白鸭”也。先大夫在谳局,尝讯一斗杀案,正凶年甫十六岁,检尸格则伤有十余处,非一人所能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为,提取覆讯,则供口滔滔汨汨,与详文无丝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误,盖读之熟矣,加以驳诘,矢口不移,再四开导,始垂泣称冤,即所谓“白鸭者”也。
说白了就是古代的有钱有势有地位人家,遇上人命官司以后,花大钱去收买没权没势的人来顶替真正的凶手去认罪守死。因为顶凶者没权没势,更是因为钱财而主动去送死,所以被人肆意玩弄,如同白鸭一般,因此俗称为“宰白鸭”。
也就是说“宰白鸭”这种现象,其实就是顶凶案的一种俗称。
这种情况在清代乾隆时期开始,在福建、广东一带大规模出现,后来随着时间推移,南方数省出现这种情况亦是屡见不鲜。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处和有弊端存在
清代的顶凶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个律例:“称与同罪门”和“有事以财请求”门。
这两个律例的相关条文,在乾隆朝到嘉庆朝可谓是屡次修改和完善,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太大的效果,所以才多次修改。
当然还有弊端所在,一般来说顶凶的案子都属于是死刑案件,按照清制斩绞人犯解审到督抚,也就是复杂的复核审判制度。
这个制度的本意避免冤案发生,所以要将人犯一级一级的往上递解,但递解人犯的成本较高,偏偏朝廷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定这个费用如何报销,所以官员往往只能推给下面,让下面的小吏去敲诈人犯家人亦或富户也好,筹到钱就好,亦或加重下面的摊捐。
诸如福建、广东这些地方的死刑案子,往往是宗族之间的大型械斗造成的,每年的需要递解的人犯不在少数,成本自然很高,所以地方官员对于这类案子往往不用心办理,甚至不想走正规程序,对于其中的顶凶猫腻自然是刻意忽视。
而且一般出现大型的械斗伤亡,官员会受到处分的,所以往往费尽心思的将其分为多起寻常命案来处理,更没有心情在乎其中是不是有顶凶问题了。
还有就是乾隆四十八年,前任湖北按察使汪新以贿属顶凶重案不能究出实情,率行审转,降三级调用”。朝廷的处罚本意是让下面官员以此为戒,以后认真审理案子。
结果造成了很多地方官员为了避免处分、考绩、处理积案的想法,为了自己的仕途,要么一条道走到黑,哪怕有顶凶猫腻,也是维持原判到底。要么是想尽各种办法避重就轻,不走正规程序了,或者将大型械斗事件拆分为普通命案。
二、古代以道德代替司法和地方官员不作为问题
关于中国古代的中央朝廷对于帝国的控制,有一句话叫做“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意思就是县以下的地方皇权很难管理到的。
其实这句话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古代中央朝廷的统治基础往往在于地方士绅,士绅在地方农民和官府之间就起到了沟通管理的作用,类似于代表朝廷代管乡下的制度,所以朝廷也给予了士绅一定的特权。
因此朝廷往往对于地方乡下,采取的是以道德来代替司法的行为,一般事情都是由士绅解决,也不能说不管,但是在乡下的统治很是薄弱。
而在当时地方宗族情况很是常见,尤其是福建、广东沿海地区,一般是聚族而居,宗族组织发展严密,加之当地民风彪悍,所以经常发生大型的械斗。
而大型械斗往往会死人的,宗族力量大,所以经常找人顶凶,并且打点好了衙门上下。而地方官员大多不管顶凶情况,一是因为之前说到的为了政绩之类的,不愿意多事。二是因为当时吏治腐败。
但宗族之间械斗究其原因是什么呢?
是地方官员不作为,不调和当地的矛盾,宗族双方矛盾积赞到一定程度以后,自然发生了大型械斗。
这种因为大型械斗发生命案,并且酿成顶凶案屡见不鲜的情况成为当时常见情况以后。地方官员对朝廷上报的时候,大多将问题推到了宗族身上,认为地方民风不好,百姓多是刁民,也就是道德修养不高,所以才发生械斗和顶凶的问题,最多稍微提及一下官员的不作为。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古代统治的惯性思维,诸如乡下这种宗族势力之地,往往是以道德代替法律来约束宗族的行为,所以出现了问题以后,地方官员只会说宗族之人道德修养不够,还感觉自己没多少问题。
但当时的乾隆帝并非那么好糊弄的,一针见血的指出:“械斗之风,虽由闽省民情慓悍,但究系地方官办理不善所致”。意思是地方官员管理不到位才是根本原因,你们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并且说道:“如再有械斗之案,务饬究出主谋正凶,并顶凶之犯,一并尽法处治。其地方官员有仍前掩匿讳饰者,立即从严参究”。
最后总结来说,清代的“宰白鸭”顶凶问题,究其原因是很复杂的,因为地方宗族势力强大民风彪悍,加上官员不作为,造成经常性的大型械斗情况,出现人命以后自然找人顶凶了,加之司法制度有漏洞有不足之处,所以运行过程中使顶凶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抑制,最后形成了屡见不鲜的“宰白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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