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唐朝也有治外法权?唐朝法律对他们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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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大唐的外国人非常之多,唐朝对他们也特别宽大。唐朝文人笔记也经常提到外国人在唐朝的生活和传奇故事,其中波斯人是特别神秘、富有、能量强大的一群移民。他们似乎地位很高,有着超乎寻常的待遇。那他们在唐朝享有特权么?唐朝法律对他们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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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斯人在唐朝是一群特殊移民,享有特别高的政治地位

  《酉阳杂殂》等笔记小说经常提到擅于鉴定珠宝的波斯老胡,这种人出场时经常是在豪华宅邸,唐朝人称之为波斯邸。一般商人寻获珠宝,波斯老胡往往会以高出百倍千倍的价格收购,引起社会轰动。可见,波斯移民在唐朝百姓心目中是一群高高在上的神秘人物。事实上,出土墓志也不断证明,波斯移民在唐朝有很高的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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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典型的是波斯王族李益、李志、李素祖孙三代。1980年西安发现的《波斯人李素墓志》及其夫人《卑失氏墓志》,显示了惊人的信息:第一代,李益,被授予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左散骑常侍、兼右武卫将军、赐紫金鱼袋的职衔,赐姓“李”,郡望陇西,与皇室同;第二代,李志,任朝散大夫、守广州别驾、上柱国;第三代,李素,任行司天监兼晋州长史翰林待诏;第四代有6个儿子,其中一人官居神策军散兵马使。这些还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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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有一条“化外人”条款,是中国最成熟的国际法

  唐朝像晚清一样被这些人左右了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他们之所以享受较高待遇,是因为唐朝在中亚的战略需要。当时大食帝国扩张,波斯亡国,流亡王室和贵族涌入大唐。为了继续发挥他们在中亚经略上的作用,唐朝给予部分王族和贵族、宗教领袖以特殊待遇。但不是说他们就不受唐朝法律的管辖。至于那些牛牛逼烘烘的波斯老胡,除了享受一定的自治权之外,与一般百姓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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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享受的“特权”只有一条,即是《永徽律·名例律·化外人》: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法律翻译出来的意思就是:在大唐定居的波斯人与波斯人发生侵犯,可按照波斯法律裁判;波斯人与高丽人发生侵犯,则按照唐朝法律裁判;波斯人与唐人发生侵犯,同样按照唐朝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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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可以得知,那些波斯老胡并没有特别大的特权,如果欺诈交易,同样会受到唐律制裁。这条法律与当代国际法的水平差不多,具有相当高的立意和合理性,是大唐之所以成为世界性帝国的原因之一。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 6 第 48 条:“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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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斯拜火教的萨保府,拥有一定自治权

  由这条在衍生出来另外一条:波斯人之间相互侵犯,可按照波斯法律裁判,那么由谁来裁判呢?唐朝官员、法官不可能都懂得波斯法律,何况波斯已经亡国很久了?唐朝因此在波斯人特别集中的地方,设立了一个名为萨保府的机构,由他们自己去找几个懂得波斯和拜火教法律的人出任祆正、骑尉、检校之类的吏员。但最高级的萨保官,是由唐朝任命的,不得世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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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其实很类似近代列强搞的领事裁判权了。不同之处在于:唐朝是因为尊重你的宗教习俗而授予你自治权,并不是你波斯人强加的,唐朝随时可以撤换萨保官。另外,唐朝刑法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优待权序列里,并没有外国人,只有王公贵族、高级官员、特殊人物才享受议、请、减、赎这些特殊权利。

  所以,就算并州、介州、代州,甚至“六胡州”、河西这些中亚人集中居住地区,唐律也仍然是最高法律。萨保府并不是近代列强的租界工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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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交往上有一句名言“国家强大时,力量就是外交”,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唐朝强大,因此“化外人条款”就是公平合理的国际法,清朝软弱,合理的国际法也就变成了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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