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变了什么 对当时的社会造成了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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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相当于今天的国家副总理),全权负责国家体制的改革。对于商鞅这样一个并非王族大臣的外姓人,秦孝公能封他为左庶长,把行政大权都交托给他,一方面可以看出秦孝公对于商鞅的信任,另一方面则表露出他力图变法、富国强兵的执着信念。

  商鞅变法,对秦国现行体制作了很大的调整。从内容上说,它主要包括奖励军功、重农抑商、严刑酷法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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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军功的首条措施就是“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条法令从根本上打破了贵族仗着自己和领导是亲戚就世世代代占有优势政治地位的局面,而是拿军功作为标准来分配金钱和利益。我们前面一再提到,秦国采取的不是分封制,根本没有形成一个世袭官位和权力的阶层。那些宗室贵族们,只可以继承个爵位,有个政治荣誉而已。当然,有总比没有强,一般的老百姓还是不能和他们相提并论的,他们最起码吃喝不愁。而商鞅变法,则是要把他们仅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地位也夺走。这就意味着,国家从此再也不会因为你是boss的小舅子就让你白吃白喝。全国上下,任何人都不能再拿自已的出身说事,如果想得到财富和社会地位,那就拿着敌人的首级来领!

  其次是“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社会地位也是用军功来衡量的,而不是以财富来衡量。不像今天一样,谁有钱谁就是老大,谁有钱,就意味着是社会名流。商鞅变法,就是要用军功来决定社会地位。军功的大小决定了社会地位的高低贵贱,而社会地位又直接和田宅、臣妾、衣服这些物质利益挂钩。即使你再有钱,没有军功,也不会有什么社会地位,不过是个暴发户,没有什么可值得炫耀的。

  在经济方面,商鞅变法,一方面是重农,另一方面是抑商。两手同时抓,两手都很硬。农业方面是废井田、开阡陌,按照田地面积统一收取赋税。所谓“井田制”就是把一块土地等分为九块,分割田地的阡陌(田间道路)呈井字形。八家农户,各自耕耘外围的一块,相当于自留地。而当中的一块是“公田”,是由八家农户共同耕种的。结果,农民耕种自留地的时候比较卖力,耕种公田时则散漫慵懒,提不起劲头。而且,耕种面积限制太死,道路占地面积又太大,人力没地方花,地力也用不尽。商鞅变法就是要废除“井田制”,准许农民开垦新天地,准许他们耕种土地,而且还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国家不管谁在耕地,只管按亩收税。这样来,公家和私人都得到了好处,生产力就得到了解放。

  对待商业,商鞅的新法规定:对致力于本业,生产粮食布匹多的人,免除他们的赋役。而不务正业,因为懒惰而贫穷的人,全家都会被收为国家奴隶。古代以农为本,本业说的就是耕织,种田和织布。这些都是在创造财富,从而可以增加国民生 产总值,而“商”就不一样了。“商”是什么?商赚取的是利润,而利润不过是差价价而已,是物品的流通而造成的,对社会财富的生产并没有多少贡献。所以,在商鞅眼里,那些舍本逐末热衷于商业的人,都是一些动机不纯、好吃懒做、投机取巧、四处钻营的人。对于这样的人,一定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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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奖励军功、重农抑商之外,商鞅还制定了许多针对老百姓的严刑酷法。比如,商鞅的新法中有一条是“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音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这就是所谓的“保甲制”和“连坐法”,也就是把老百姓按户组,五家为保,十户相连,只要有一个人作奸犯科,所有人都逃脱不了干系向官府报告和揭发违法行为,就相当于在战场上砍下了敌人的脑袋,立了大功;而不去告发或者藏匿违法者,就相当于在战场上向敌人投降,要处腰斩之刑。可以想象,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人民,肯定每天都是胆战心惊,魂不守舍。自己稍微一个不规矩的动作很可能就要被揭发,发现了别人稍微一个不规矩的动作也必须要去揭发,不然的话就会大难临头。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说的:商鞅变法,把所有的人都变成了警察,也把所有的人都变成了盗贼,大家互相监视,彼此揭发,可谓人人自危。这真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和人的关系迅速恶化,成了狼和狼之间的关系。

  还有一条是:“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这条规定就是不准打架斗殴,否则予以严惩。为什么商鞅对于老百姓之间的“私斗”这样看重,还专门立了一条法加以限制?因为在那个随时都可能打仗的年代,老百姓的体力实在太重要了,如果他们都把力气用在了打架斗殴上面,哪里还能上战场杀敌呢?谁有本事,谁的精力过剩,上战场杀敌去,但不能窝里斗!如果不听,就判重刑。在严刑酷法之下,打架斗殴的代价和风险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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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商鞅变法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迁都咸阳、推行郡县,等等。但是,这些都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变法内容。迁都咸阳不是改革,只是东进战略上的需要。而郡县制,秦国早就实行了,并不是到了商鞅变法的时候才推出的新举措。只不过以前搞郡县是靠习惯,现在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下来。就上面这三项主要的变法内容而言,奖励军功和重农抑商属于实体法,起着政策导向的作用。秦国所谓的“耕战立国”,到了商鞅变法以后,才明确地成为了秦国的国策。对国家而言,中心任务就两个:抓农业,抓军事。而对个人而言,也只有两条出路:要么到战场上杀敌,要么老老实实在家种地。

  “保甲”、“连坐”等基层制度,“禁止私斗”等法律规定,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它们目的就是保证实体法的彻底贯彻。在这里,它们其实已经不算是什么法律了,而是赤裸裸的高压和强制。《资治通鉴》中说:商鞅变法十年,秦国人在路上丢了东西都没有人捡,山里面没有盗贼,百姓都争先恐后地去当兵,没有人再打架斗殴,无论是穷乡僻壤,还是城市里,社会都是秩序井然。“这里几乎出现了天下大治的所有征兆。但是,这种美好景象的出现,并不是来自于人们的道德水平提高和民风的纯朴,而是因为严刑酷法的外在强制。所谓天下大治的后面,其实是像死般的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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