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土官的工作内容与职责是什么?土官为何要朝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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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中国历史上的其他朝代一样,明代也存在一些既服从明朝中央政府统治又保持一定独立性的地方政权。换言之,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官员具有任免权;另一方面,只要地方官员一经确定,那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经济上的关系,而不在其他方面过多的干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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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土官的朝贡通例就是上述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种体现。明代土官指的是地方一系列的职官,因此与代表地方政治制度的“土司”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原来存在的土官有可能是世袭产生的,也有可能是得到大家服从而产生的,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官既可以是少数民族的人也可以是汉人。但是,尽管产生方式不同,在明王朝的统治之下,土官要想取得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对明朝中央政府进行朝贡以便获得准袭权。《土官底薄》记载的土官涉及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四省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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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土官原先需要赴京承袭职位,同时朝贡马等财物;因为赴京路途遥远,费用昂贵;用时过多也引起诸多问题,再加上正统四年(1439)粮食紧张,赴京袭职就改为了纳米袭职、就地勘合。纳米袭职、就地勘合被很多官员(如叶绅)认为将导致“不识国体”状况,所以后来又恢复了进京袭职的旧例,但是纳米袭职依然被部分保留了下来。当然,进京朝贡并不是仅限于袭职这一项事宜,只要是事关明朝中央政府的事件(例如收到中央政府的赏赐、皇亲国戚去世等等)都可能引发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朝贡。如果不按时朝贡,可能给地方官员引来杀身之祸。朝贡的时间一般为三年一次,但是也存在一年多次,或者超过三年以上才朝贡的现象。朝贡的物品种类繁多,有马(出于军事上的需求)、药物、各地特产、布帛等等。朝贡的使者一般是地方首脑的弟侄,也可能是其他人,但是在人数上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每州三到四名使者。

  以上就是明代土官的性质、产生方式,土官朝贡的物品、时间、使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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